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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谈判:中药独家承压 专利药迎利好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5-05-20 | 浏览:744次 ]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卫计委和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宣布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价格谈判在国内已经探索多年,随着上述文件的下发,药价谈判机制将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尽管官方目前尚未就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给出思路,但工作方案的坊间版本或许已经大致透露了未来价格谈判的主要方向,而有关官员也在公开场合有所表态。按照公开信息,未来药品价格谈判仍要坚持分类谈判的思路,对专利药、公共卫生特殊用药、中药独家品种等分形式、分主体区别对待。

从多方面综合信息来看,药品价格谈判预计会采取量价挂钩、统一价格的形式进行,这意味着中药独家品种等原本已经大量使用的产品或许在承受价格压力的同时,更难获取销量上的大增,而外资专利品种,则可能在降价和增量上取得更好的平衡。

分类谈判思路已定

据了解,此前坊间就已经传出有关部委关于《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文件,该文件在谈判主体框架建设、谈判药品范围和推进工作上制定了框架思路。

谈判上执行分类谈判,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谈判主体,不同属性的药品采取不同的谈判方式,将市场份额、临床使用需求等纳入谈判考虑因素。谈判产品集中在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领域。

国家谈判品种,主要为临床常用的专利药品,参照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结合医院用药数量,由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采购价格;而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利药品,则将借鉴艾滋病、结核病用药纳入公共卫生项目采购供应模式,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定点机构、定人使用,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地方谈判方面,主要针对的是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由国家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促使企业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上述文件内容,与此前国家卫计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副司长孙阳在有关场合上的公开演讲内容总体一致。

对于独家中药品种,孙阳则进一步透露指出,中药独家品种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质量稳定、疗效确切、能够固定保障等特点,目前销量大的中成药有很多都是独家药品,其中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中的60多个独家中药产品或许也将纳入谈判范畴。具体谈判方式可以跨省区联合谈判或以产品领域进行谈判,全国统一价格。

从坊间流传的方案版本以及有关官员的讲话中,或许可以判断药品价格谈判一些关键内容的大致方向:一是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的谈判,谈判价格或许最终会成为药品医院的采购价格,国家层面谈判结果全国统一,地方层面则是全省或者联合体地区;二是谈判品种将由谈判主体遴选制定目录,以量价挂钩的形式来推进。

中药独家承压

如果上述分析方向正确,相对于当下二次议价环境,独家品种竞争环境无疑轻松很多,但对于企业而言是否真正利好,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从国家层面,纳入谈判范畴的品种基本被认为是临床必须产品,符合供给垄断性、价格高、疗效确切等特性,并且不在医保范畴的产品。但无论是国家谈判还是地方谈判,政府高层推动制定的谈判体系,降价幅度与随之而来的销量扩容,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因素。

按照这个逻辑,从当前药品市场来看,已经大量使用的产品被纳入谈判范围或许就是利空,而使用量并不广泛但利润丰厚的产品则会成为大利好。

依照有关官员的讲话,中药独家品种被纳入谈判已经不可避免,包括基药目录中的独家品种。各方面数据也显示,2009年版基药目录执行以来,地方基药采购金额中独家品种在河北、安徽、内蒙古等多个省份的公开数据中均占较大的比重。

那么,中药独家品种被纳入谈判范畴后,销量再想要有数量级的提升无疑极为困难,但销售价格有较大的下滑确是板上钉钉的事,甚至有分析认为部分产品降价幅度会达到30%左右。此外,由于地方谈判,且采购周期原则为1年,不同地区出现不同价格是大概率事件,在各地联动之下,最终价格体系被逐渐蚕食或许已经可以预见。

外企或迎利好

与中药独家品种相反,外资企业的诸多专利产品或许会迎来利好。

从销售金额看,很多专利产品用药金额排名非常靠前,但实际上从用量来看,由于单价非常高,因此专利药的使用频次远远低于中药独家品种等产品。在谈判过程中,专利药的谈判话语权或许会比独家品种大很多。

一方面,专利药在临床上的可替代性非常小,其作为跨国企业产品往往在治疗领域上具有突破性作用,在同科室的竞争往往也是其他跨国公司的专利产品,但在价格上,跨国公司的维价能力比国内企业更高。

另一方面,由于专利产品的利润空间极为恐怖,在量价挂钩的谈判中,跨国公司有更充足的空间去考虑降价带来的增量。毕竟一旦有较大降幅,临床的需求必然会暴增,尤其是肿瘤等重大疾病领域,哪怕降价20%以上,换取销量翻番甚至翻几番的暴增,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是极为乐于看见的结果,这就使其与政府主体更容易达成共识。

最后,外资企业在华的团结以及其对国家高层决策的影响,远高于国内普通企业。尽管目前处于国家反垄断的大背景下,但外资企业在不放弃中国市场的前提下,仍具有极大的议价能力。

事实上,涉及跨国药企专利产品的价格谈判,近两年在国内已经有较大范围的探索,尤其是在大病医保领域。外资企业在这一领域上收获颇丰,而从外企参与各地大病医保的积极性中也能够明白,外企对降价和销量暴增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极为乐衷的。

例如,2014年浙江为推进大病医保而进行的特殊用药价格谈判中,有过半外资企业参与,其中包括诺华、礼来、辉瑞、拜耳;北京、青岛、江西的医保谈判中,外企专利产品甚至成为谈判药品的最主要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大病医保中,政府与外企谈判不对药品的使用量作任何承诺,在降价部分之外,医保报销被外企看做是减少患者支出,从而扩大销量的动力。而在国家谈判中,随着全国医院统一价格和销量的保障,专利产品的销量扩容或许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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